关于敦促出租、出借、出售
“两卡”的个人和单位
投案自首及注销开户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以下简称“两卡”,含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支付宝、微信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势头,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一、任何个人和单位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的个人和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到开户银行、通信运营商注册网点注销“两卡”,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三、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注销已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的个人和单位,司法机关将会同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通信运营商、商业银行等单位联合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安溪县人民法院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安溪县公安局2020年11月30日